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宋玠誼
柳心詠 沈招治 景聖禾 林心睿 張家榛 宋宥瑱 李奕萱 羅明珠 吳銘光 許清文 許育銓 李富儉 傅玉招 陳信妹 蕭賢輝 謝女春 吳家端 吳澄玥 何智超 李哲逸 馬速珠 陳詠蓁 (起訴書誤載 陳泳蓁 ) 王韋文 陳金鐶 劉菊娣 黃德清 盧都美 林文馨 林文婷 陳乃珠曾 李良 曾雍善 曾雍雅 謝英月 蔡佳祐 潘 黃月霞 張繼仁 王錦 陳素蘭 李欽開 李志亮 何惠文 李思念 李志中 鍾金清 鍾毓鶯 黃鍾玉英 黃盛維 (起訴書誤載 黃聖維 ) 黃德江 陳偉銀 吳美珠 黃秋菊 莊蕙華 (起訴書誤載 莊惠華 ) 楊美麗 林碧珠 翟自立 趙碧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弘明 被告 陳誼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