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債權人 楊琇婷 債務人 陳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13紙。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上開票款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民國)││├──┼──────────┼───────────┼───────────┼───────────┤│01│88年1月8日│300,000元│88年1月11日│TAP0000000│├──┼──────────┼───────────┼───────────┼───────────┤│02│88年1月30日│500,000元│88年1月30日│TAP0000000│├──┼──────────┼───────────┼───────────┼───────────┤│03│88年6月25日│1,000,000元│88年10月13日│TAP0000000│├──┼──────────┼───────────┼───────────┼───────────┤│04│88年1月11日│250,000元│88年10月12日│FAZ0000000│├──┼──────────┼───────────┼───────────┼───────────┤│05│88年2月23日│50,000元│88年2月23日│FAZ0000000│├──┼──────────┼───────────┼───────────┼───────────┤│06│88年3月23日│50,000元│88年3月23日│FAZ0000000│├──┼──────────┼───────────┼───────────┼───────────┤│07│88年4月23日│50,000元│88年4月23日│FAZ0000000│├──┼──────────┼───────────┼───────────┼───────────┤│08│88年6月23日│50,000元│88年6月23日│FAZ0000000│├──┼──────────┼───────────┼───────────┼───────────┤│09│88年5月23日│50,000元│88年5月24日│FAZ0000000│├──┼──────────┼───────────┼───────────┼───────────┤│10│88年6月23日│50,000元│88年10月12日│FAZ0000000│├──┼──────────┼───────────┼───────────┼───────────┤│11│88年1月11日│500,000元│88年1月11日│TAP0000000│├──┼──────────┼───────────┼───────────┼───────────┤│12│88年2月10日│500,000元│88年2月11日│TAP0000000│├──┼──────────┼───────────┼───────────┼───────────┤│13│88年1月10日│500,000元│88年1月11日│F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