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六九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翊捷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壹拾捌萬柒仟柒佰│0000000│││││││柒拾陸元│││├─┼─────────┼─────────┼───────────┼────────┼────────┼──┤│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伍仟元│0000000││││限公司││││││├─┼─────────┼─────────┼───────────┼────────┼────────┼──┤│3│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貳仟叁佰元│一0二五一││││限公司││││││├─┼─────────┼─────────┼───────────┼────────┼────────┼──┤│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台北銀行南門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伍仟肆佰柒拾捌元│0000000││││用保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