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國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潘淑芬 │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壹萬柒仟元│PP0000000│││││信義分社│││││├─┼─────┼─────────┼───────────┼────────┼─────┼──┤│2│潘淑芬│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壹萬柒仟元│PP0000000│││││信義分社│││││├─┼─────┼─────────┼───────────┼────────┼─────┼──┤│3│潘淑芬│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壹萬柒仟元│PP0000000│││││信義分社│││││├─┼─────┼─────────┼───────────┼────────┼─────┼──┤│4│潘淑芬│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壹萬柒仟元│PP0000000│││││信義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