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7號聲請人 鍾瑞玲 相對人 蔡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8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85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58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85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583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58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85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已提起訴訟,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