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淑姿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