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九三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竣熙 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 律師(法律扶助)
黃銘煌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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