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30號上訴人郭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金額新臺幣(下同)87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6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