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