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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