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告 夏逸芸
被告 蕭駿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被告蕭駿勝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施文鵬 部分俟審結後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