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權人 吳珮儀
債務人 林姞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姞嫻、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林姞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9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雖於114年4月21日具狀補正,惟未提出對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故此部分釋明尚有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於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