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相對人 沈麗眞

債務人 廖奕柔怡婕 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4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4月2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奕柔,債務額比例:全部;

     廖奕柔即怡婕企業社,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廖奕柔即怡婕企業社於112年10月27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4,936,35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日期為113年8月29日。詎聲請人於113年8月29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還款,債務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955,3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地籍圖謄本、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雅區

六雅段

1189

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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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大雅區

六雅段

1167

106.0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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