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泓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7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泓彰於110年1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325萬元②285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於到期償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本息僅繳至114年1月後未依約繳納本息,且其中285萬元已於114年1月5日到期,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函、帳務主檔資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中清段
323
751.00
10000分之16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4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9層
9層:52.79
合計:52.79
陽台:9.31
露台:55.20
花台:3.4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4
共同使用部分:中清段3947建號,1,484.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4
中清段3948建號,233.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中清段3949建號,26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分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