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泓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7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泓彰於110年1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325萬元②285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於到期償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本息僅繳至114年1月後未依約繳納本息,且其中285萬元已於114年1月5日到期,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函、帳務主檔資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中清段

  323

 751.00

10000分之166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94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9層

9層:52.79

合計:52.79

陽台:9.31

露台:55.20

花台:3.4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4

共同使用部分:中清段3947建號,1,484.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4

       中清段3948建號,233.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中清段3949建號,26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分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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