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人 吳柏儀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 律師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泰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
兼監查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陳建良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破產財團合計可分配之現金,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4年4月18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附表、匯款單影本等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官曾仁勇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