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人 吳柏儀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 律師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泰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

兼監查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陳建良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破產財團合計可分配之現金,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4年4月18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附表、匯款單影本等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官曾仁勇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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