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96號

聲請人 李紋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莊淑岑 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遺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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