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二二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貳拾萬壹仟零陸拾壹│00000000││││限公司乙○○│││元│││├─┼─────────┼─────────┼───────────┼─────────┼────────┼──┤│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陸仟元│00000000││││限公司乙○○││││││├─┼─────────┼─────────┼───────────┼─────────┼────────┼──┤│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貳萬伍仟元│00000000││││限公司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