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六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日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日期││號││││(新臺幣)│││├─┼────┼─────────┼──────────┼─────┼────────┼───────────┤│1│甲○○│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一萬元│0000000│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行││││日│├─┼────┼─────────┼──────────┼─────┼────────┼───────────┤│2│甲○○│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五萬元│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3│甲○○│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一萬元│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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