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Z─0000000─│││一百四十│││││八│││││││││││││├─┼───────────────┼──────────────┼────┼───┼────┼───┤│2│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八0─NZ─0000000─│││九十六│││││0│││││││││││││├─┼───────────────┼──────────────┼────┼───┼────┼───┤│3│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Z─0000000─│││一百六十│││││一│││六││││││││││├─┼───────────────┼──────────────┼────┼───┼────┼───┤│4│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Z─0000000─│││一百四十│││││五│││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