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靜潔 (原名洪素
慧)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1,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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