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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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林榆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親廣王湘怡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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