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代 理 人  陳俊卿 律師
相 對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2年度雄補字第481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
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戶籍
謄本等件附卷可稽,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堪認聲請
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聲請人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閱102年度雄補字第481號民事卷
宗查核無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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