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曾連富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小額信貸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理賠申請書、賠款同意書
、出險通知單、賠款通知函、理賠金額計算書、債權讓與同
意書、免保小額貸款批覆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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