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文欽
       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73,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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