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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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洪沛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振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 雄簡 字第 1333 號裁定(105.11.22)[撤回]
  • 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 雄簡 字第 1333 號裁定(105.12.30)[撤回]
  • 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 雄簡 字第 1333 號裁定(106.02.23)[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附民 字第 5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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