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97號
原   告  韋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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