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國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465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錯誤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99號)移送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國豪於民國105年1月1日11時10分許,無照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路56公里400公尺處北向中線車道時,應注意駕駛之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行車間距,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同向由 張嘉華 駕駛車號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載其妻即告訴人 張雪蕙 在前行駛,因前方有行車事故而暫停時,而遭詹國豪自後追撞肇事,致張雪蕙受有「腦震盪、右肩膀挫傷及外傷後頭痛」等傷害,因認被告詹國豪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雪蕙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