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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