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傑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1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