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9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