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應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