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乙○○
丁○○甲○○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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