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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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14,294元【計算式︰(80
5之5地號土地價額49.80㎡×18,300元/㎡×2/6)+(831地號土地價額309㎡×23,877元/㎡×6150/10000)+(830地號土地價額36㎡×23,877元/㎡×2/3)=5,414,2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雅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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