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19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依債權人所附證物本票一紙所示,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四十萬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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