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