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甲○○○
巷53號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
巷53號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民國
93、94、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83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2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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