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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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黃健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淑賢 等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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