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邱武吉 原告 邱州億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金緞 被告 郭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3,996元(2,303,996+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