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439號上訴人 黃健治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101年10月11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上訴狀」補正上訴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
3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上訴狀,惟未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核與上揭規定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