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6日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5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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