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所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