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啟源 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廖啟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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