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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