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五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三號駁回上訴後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執行徒刑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多次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號所示時間、地點,先以石塊砸毀如附表一至十五所示辛○○等人車輛之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再以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並具有危險性而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三支清除殘留在車窗邊框上之玻璃碎片,開啟車門鎖後進入車內,竊取如附表一至十五所示之財物,並恃竊為生,以之為常業,嗣於附表編號十五所示時間、地點,竊得丙○○所有之財物,正欲離去之際,適為巡邏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一字起子三支,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丑○○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四所示時間、地點,以破壞車窗或車鎖開啟車門方式竊取車內物品,並恃以維生,以之為業,與前開已起訴部分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持不詳工具敲破 翁茂洋 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開啟車門鎖後進入車內,竊取翁茂洋所有之公事包一只(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二百元、學校課本、學費單、鑰匙、會員證件等物),得手後,據為己有供己花用,嗣經警至現場鑑識,在遭破壞之玻璃外側採得乙枚指紋,經比對後與被告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與前開已起訴部分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且前揭所稱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經查:被告丑○○之段一六○號三樓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有其記載被告住臺北市○○區○○路二段二五二號十二樓之五;又被告於本案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訴繫屬本院之前,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即因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迄今,有在監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地均在臺中市,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號移送併辦意旨固未指明犯罪地,但檢察官當庭則指犯罪地是在臺北市○○區○○路承德公園對面路邊(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故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件之犯罪地及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既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失竊財物│被害人車輛│├──┼─────┼───────┼───┼─────────┼─────┤│一│九十二年八│臺中市西屯區市│辛○○│存摺二本、印鑑一枚│九U─六七│││月三十一日│政北七路││、MP3隨身聽一臺│六0號自小│││下午五時十│││、柯達牌DC五00│客貨車│││五分許│││0型相機一臺││├──┼─────┼───────┼───┼─────────┼─────┤│二│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河│子○○│藍色休閒包一個、藥│IH─五四│││月初某日│南路老虎城百貨││品、眼鏡盒、愛車族│六二號自小││││公司旁停車格││汽車百貨貴賓卡一張│客車││││││、高速公路回數票一│││││││張││├──┼─────┼───────┼───┼─────────┼─────┤│三│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中│庚○○│庚○○身分證、 劉明 │H七─七二│││月七日下午│港路與惠中路口││憲身分證、臺灣銀行│0九號│││四時三十分│││存摺乙本(戶名:劉││││許│││ 明憲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 劉明憲 )│││││││、車牌號碼0000│││││││二0九號行車執照││├──┼─────┼───────┼───┼─────────┼─────┤│四│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中│巳○○│紅色背包一個、衣服│YD─七七│││月十三日下│港路一一一號新││一套│五九號自小│││午一時十五│光三越百貨公司│││客車│││分許│前││││├──┼─────┼───────┼───┼─────────┼─────┤│五│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惠│癸○○│黑色手提包一個、張│OW─二八│││月十四日下│中路一段僑園飯││育瑞汽車駕駛執照、│八二號自小│││午一時許│店後方停車場││癸○○所有之玉山銀│客車││││││行提款卡一張││├──┼─────┼───────┼───┼─────────┼─────┤│六│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中│寅○○│ 王蓓 鈺身分證、王蓓│九S─一0│││月二十三日│港路與惠來路口││鈺駕駛執照、OLY│七二號自小│││下午七時五│││MPUS牌數位相機│客車│││十分許│││一臺、NEC牌行動│││││││電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六號)一具、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遠│││││││東商銀信用卡一張、│││││││聯邦銀行信用卡一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一張、復華銀│││││││行提款卡一張、現金│││││││臺幣(下同)一千元││├──┼─────┼───────┼───┼─────────┼─────┤│七│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河│壬○○│現金十五萬元、攝影│不詳車輛│││月二十四日│南路二段一二0││機一臺、壬○○護照││││下午一時許│號北側停車停││、臺灣土地銀行支票│││││││二張(票號DR0三│││││││九七八八一號、DR│││││││0000000號)│││││││、萬通商業銀行支票│││││││一張(票號AI七五│││││││三三六八二號)、臺│││││││北郵局支票一張(票│││││││號J0000000│││││││號)、世華銀行中港│││││││分行空白支票一本││├──┼─────┼───────┼───┼─────────┼─────┤│八│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市│乙○○│臺新銀行紅色行李袋│PG─0一│││月十四日下│政北一路與惠文││一只、個人衣物、和│一五號自小│││午五時四十│路口││美羽球袋一只、羽毛│客車│││分許│││球拍五支、依瑪士公│││││││司專用工具箱一只、│││││││扳手、三用電錶、調│││││││整棒、螺絲起子、烙│││││││鐵、電子零件││├──┼─────┼───────┼───┼─────────┼─────┤│九│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政│卯○○│摩托羅拉牌V三六八│不詳車輛│││月十七日下│和路與惠文五街││八型行動電話(行動││││午五時三十│口││電話門號0九二一0││││分許│││四二三一五號)一具│││││││、諾基亞牌三三一0│││││││型行動電話(行動電│││││││話門號0九二三五五│││││││七九三0號)一具、│││││││現金三百元││├──┼─────┼───────┼───┼─────────┼─────┤│十│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市│戊○│戊○所有萬泰銀行現│NL─二一│││月二十一日│政路與惠文路口││金卡一張、密碼條、│四五號自小│││上午十時三│││手提袋│客車│││分許│││││├──┼─────┼───────┼───┼─────────┼─────┤│十一│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市│丁○○│三星牌照相機一臺、│五Q─七八│││月二十五日│政北一路與惠中││日盛銀行信用卡一張│六0號自小│││中午十二時│路口││、公事包一個、裝有│客車│││十五分許│││公司文件之手提袋一│││││││個││├──┼─────┼───────┼───┼─────────┼─────┤│十二│九十二年十│臺中市北屯區崇│辰○○│淺綠色公事包一個、│NM─六二│││月二十六日│德五路與河北西││現金四萬八千元、仁│一六號自小│││下午三時許│街口││愛農會支票一張(發│客車││││││票人: 楊雲昌 )、臺│││││││中銀行支票一張(發│││││││票人: 潘振美 )、富│││││││邦銀行信用卡一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暨金融卡各一張、安│││││││泰銀行信用卡暨金融│││││││卡各一張、聯信銀行│││││││信用卡一張、臺新銀│││││││行信用卡一張、二信│││││││金融卡一張、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陳│││││││ 深泉 身分證、辰○○│││││││駕駛執照、辰○○健│││││││保下、辰○○印章二│││││││個、 兆宏 營造公司大│││││││小章、 承興 設公司大│││││││小章、 馬耿崑 身分證│││││││、馬耿崑印章一個、│││││││ 曾松烽 同意重劃契約│││││││書正本一份、撤銷買│││││││賣增值稅單一張、買│││││││賣契約書一份││├──┼─────┼───────┼───┼─────────┼─────┤│十三│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市│甲○○│黑色二十六孔夾筆記│H四─八八│││月二十七日│政北一路與忠文││本一本│七八號自小│││上午十一時│路口│││客車│││五十分許│││││├──┼─────┼───────┼───┼─────────┼─────┤│十四│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惠│己○○│汽車CD音響一組、│七V─0九│││月十八日下│中路臺中高農苗││撞球桿三支│一五號自小│││午三時十七│圃圍牆旁停車格│││客車│││分許│││││├──┼─────┼───────┼───┼─────────┼─────┤│十五│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惠│丙○○│內裝衣物之袋子二個│不詳車輛(│││一月二日下│中路僑園飯店旁││、皮包二個、皮夾一│按應為二Q│││午二時許│停車格││個│─八八六五│││││││號自小客車│││││││)│├──┼─────┼───────┼───┼─────────┼─────┤│十六│九十二年八│臺中市西屯區市│ 曾薇智 │皮包一只、印章、存│H六─0一│││月三日十五│政路一0九號前││摺、健保卡│二一號車│││時許│││││├──┼─────┼───────┼───┼─────────┼─────┤│十七│九十二年八│臺中市西屯區惠│ 呂根泉 │現金八百元、高速公│五F─四九│││月九日十一│來路二段愛心幼││路回數票二十餘張│九三號車│││時許│稚園旁空地││││├──┼─────┼───────┼───┼─────────┼─────┤│十八│九十二年八│臺中市西屯區市│ 羅崇文 │游泳器材約值一千元│九U─五二│││月十一日0│政一路與文心路│││七三號車│││時許│口││││├──┼─────┼───────┼───┼─────────┼─────┤│十九│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臺│ 曹開燁 │女用皮包內有SK2│E九─六八│││月二日十四│中港路三段二一││化妝品價值約八千元│六八號車│││時十分許│二號前││││├──┼─────┼───────┼───┼─────────┼─────┤│二十│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中│ 李冠興 │皮包一只、內有相機│HD─三一│││月三日十八│港路與國際街口││及手機等價值約二萬│一二號車│││時二十分許│││元││├──┼─────┼───────┼───┼─────────┼─────┤│二一│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惠│ 陳榮宗 │皮包一只、現金一千│九H─四一│││月七日十五│來路三段與市政││五百元、信用卡、提│0五號車│││時許│北七路口││款卡等物││├──┼─────┼───────┼───┼─────────┼─────┤│二二│九十二年九│臺中市西屯區文│ 鄭福星 │現金三千元、身分證│X八─九八│││月十三日九│心路與 大墩 十九││、信用卡、駕照│九八號車│││時十分許│街││││├──┼─────┼───────┼───┼─────────┼─────┤│二三│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朝│ 陳婉瑜 │現金一萬二千元、信│0五三0─│││月十八日四│富路、市政北七││用卡、行照、駕照│五A號車│││時許│路口││││├──┼─────┼───────┼───┼─────────┼─────┤│二四│九十二年十│臺中市西屯區臺│ 蔡靜宜 │數位相機一台、掛錶│六Q─六0│││月二十八日│中港路三段二五││等物│八一號車│││二十二時許│四號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