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一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6月5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4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調偵字第775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