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欄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應補正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號」)。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就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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