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28號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5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非因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除已繳第二審8,000元外,其餘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