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黃茂宏~B法官王漢章~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