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己○○乙○○丁○○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四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丙○○、己○○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戊○○、丁○○、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丙○○、己○○、甲○、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丙○○、己○○、丁○○、乙○○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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