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告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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